北京公司注销疑难注销/不能实名营业执照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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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 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或者其他机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 登记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活动。
(一)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或者其他机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 关机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申报办理注销 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变更税务登记机的,应当在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或者其他机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 向原税务登记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予以撤销登记的,应 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申报办理注 销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 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 务证件,经税务机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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