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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代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销售射线装置公司注册

发布:2021-03-02 10:11,更新:2024-05-01 08:30

一、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二、办理需要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


3、与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


4、辐射工作人员学历、健康、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等相关证件;


5、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


6、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事故应急方案;


7、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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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办理的流程:


1、申请。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登陆“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将所需资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即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的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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