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关于委托办理辐射审批的批复》(鲁环发〔2008〕54号
二、办理对象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因有多种辐射项目需要同时分别向不同级别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高一级审批颁发。
三、许可证申领条件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训。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1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1 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配置1台表面污染监测仪。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0、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