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北京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免费咨询
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权限内)事项编码:01002470020013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67项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关说明的函(环办函[2015]1758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部分辐射安全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0〕390号,京环发〔2010〕391号)
审批对象:法人、
其他组织实施机关:市环保局、区县环保局办理处室:市环保局辐射安全管理处、
区县环保局相关部门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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