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益祥和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医疗器械公司注册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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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无菌器械。

  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采购、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并做好记录。采购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

   (一)从生产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生产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所出具证明的内容按第七条规定。

   (二)从经营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所出具证明

的内容按第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必须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医疗机构不得重复使用无菌器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经验证为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无菌器械,不能指明不合格品生产者的,视为使用无产品注册证的产品;不能指明不合格品供货者的,视为从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产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

  (二) 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

  (三) 使用过期、已淘汰无菌器械;

  (四) 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的无菌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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